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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quán)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quán),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nèi),有權(quán)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jù)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jù)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ㄒ唬┍桓嫒?、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ǘ┍桓嫒吮慌刑幩佬痰纳显V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ㄋ模┢渌麘旈_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袥Q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模瑧敳枚g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ǘ┰袥Q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p>
?。ㄈ┰袥Q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ㄒ唬┻`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
?。ǘ┻`反回避制度的;
?。ㄈ﹦儕Z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quán)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ㄋ模徟薪M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ㄎ澹┢渌`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百三十九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可以上訴、抗訴。
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jīng)過審查后,應當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和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fā)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guī)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guī)定進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nèi)審結(jié)。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gòu)成犯罪的,給予處分。